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适合于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
风险水平 |
评级说明 |
适用群体 |
|
中等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客户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投资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可能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到期收益、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
3.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本理财产品每半年开放一次,产品存续期内每年3月14日和9月14日为本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客户可于指定时间段(定义见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若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或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则可能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计划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与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5.管理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走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
6.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因此存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低于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等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情况。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认购总份数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0.提前终止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1.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认为需要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
12.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客户签字与盖章见下一页)
签字与签章
个人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本期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期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期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期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期产品相关风险。)
年 月 日 |
机构客户请在下面签章: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本单位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期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期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期产品相关风险。 机构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乾元—丝路”2016年第2期净值型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乾元—丝路”2016年第2期净值型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编号 |
SN072016009005Y02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
C1010516006173 |
理财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目标客户 |
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以及机构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三盏警示灯)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理财产品规模 |
规模上限为3亿份,规模下限为3000万份 |
理财产品募集期 |
2016 年 8月29日9:00至 2016 年9月13日 17:00(北京时间) 在上述认购时段内,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通过网点购买的具体购买时间以网点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
理财产品认购 |
1.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被视为认购本理财产品。 2.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可撤销已经提交的认购申请。 3.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10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4. 客户将认购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至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 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5.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以金额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6.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1.00元/份。 7.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成立日对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提交的认购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自行进行成交查询。 8.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 |
理财产品开放日 |
1. 本理财产品每半年开放一次,产品存续期内每年3月14日和9月14日为本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理财产品到期日所在当年理财产品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具体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16年9月14日 |
理财产品到期日 |
2021年9月14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理财产品期限 |
1826天 |
工作日 |
本理财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具体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申购和追加 申购 |
1. 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未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则从理财产品成立日起理财产品进入存续期。 客户可于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点整(北京时间,下称“指定时间段”)提交申购或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申请,申请提交后,将同时冻结申购或追加申购金额,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将统一在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15点之后处理,在此期间,客户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申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在上述指定时间段内,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可以撤销。 2. 客户提交申购、追加申购申请,可于指定时间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交。 3. 客户申购、追加申购的规则如下: 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若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为零,客户申购本理财产品的起点申购金额为10万元;若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大于零,客户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的递增申购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客户提交申购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或追加申购价格以开放日当日(T)收市后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自行通过建行有关渠道进行成交查询。 4. 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以金额申请。申购或追加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或追加申购)份额=申购(或追加申购)金额/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单位净值 5. 客户在同一工作日多笔申购本理财产品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计算申购份额后加总。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0.0001。 6.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用。 |
理财产品赎回 |
1. 客户可于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北京时间,下称“指定时间段”)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统一在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15点之后处理。在上述指定时间段内,赎回申请可以撤销。 2. 客户提交赎回申请,可于指定时间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交。 3. 赎回规则如下: 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客户提交赎回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T日)收市后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投资人应在第6个工作日及之后自行通过建行有关渠道进行成交查询。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客户赎回本理财产品以份额申请。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4. 客户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期间多笔赎回本理财产品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计算赎回金额后加总。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0.01元。客户每次提交赎回申请的最小单位为1000份,若客户对本理财产品的持有份额不足1000份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将客户理财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用。 6. 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期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份额不得超过1亿份。 7. 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开放日当日15点整提出的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不迟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赎回资金不计利息。 |
销售区域 |
本理财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辖区范围销售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可根据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理财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等;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可转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固定收益品种;
(3)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资产类别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工具 |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
0%-100% |
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20% |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若资产投资范围或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将及时进行调整;若资产投资范围或比例连续10个工作日超出上述范围,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第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本产品。
(二)参与主体
1、理财产品管理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2、理财产品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三、理财产品运作说明
(一)理财产品规模
1、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 3亿份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3亿份,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的认购。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可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申购总额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追加申购。
2、 本理财产品规模下限:3000万份
若募集期届满,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若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产品清算程序。
3、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可根据市场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等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申购/追加申购/暂停申购
1、 若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须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再进行购买。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应将资金提前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2、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2)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4)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巨额赎回/暂停赎回
1、若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 10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到的净赎回申请份额累计超过前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时,认定为巨额赎回。
2、若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10个自然日9点整至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客户已提交的所有赎回申请累计之和达到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新提交的赎回申请。
3、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
4、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赎回申请;
(2)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4) 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客户在触发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不保证客户提交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成交。
(四)收益分配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分红。
四、理财产品资产估值
(一)估值对象
1、理财产品财产项下所有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金融工具。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每交易日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现金、银行存款
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
(2)债券
债券(除可转债外)原则上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3)可转债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货币基金按估值日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暂停估值
当理财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理财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产品费用
(一)费用种类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销售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4、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5、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划费、证券交易费用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产品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销售费
理财产品销售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S=A×0.20%÷当年天数
S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销售费
A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销售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销售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理财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G=A×0.05%÷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托管费
A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理财产品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A×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管理费
A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理财产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4.1 %/年。若理财产品封闭期内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出部分5%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E-F)/F –4.1%]×D÷当年天数}≥0时,C=E×{[(E-F)/F -4.1%]×D÷当年天数)}×5%;
当{[(E-F)/F –4.1%]×D÷当年天数}< 0,C=0。
C 为本次应计提的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
E 为本次开放日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F 为上次开放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D 为费用计提期间实际天数,从上次开放日的后一日至本次开放日前一日的实际自然日天数(即封闭期,含头含尾)。
超额业绩回报按半年计提,按年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5、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六、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理财产品正常到期。
2、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规模低于 3000 万份,则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理财产品延期。理财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市场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等,决定是否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决定延长理财产品期限,须至少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延长后的理财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二)理财产品清算
1、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组成清算组,制定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分配方案,负责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期限为理财产品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
3、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分配方案,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如有理财产品资产未能及时变现的,清算组可决定按份额的比例对已变现资产先行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在该资产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变现后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
4、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保存 5 年以上。
七、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1、 募集结束后,若理财产品募集份额未达到理财产品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其他导致理财产品不成立的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可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并于理财产品募集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2、每个理财产品开放日为 T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理财产品管理人在T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T 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作为客户申购、追加申购及赎回本理财产品的参考依据。
3、 理财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理财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成立、正常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
4、 每周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发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净值;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发布上季度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报告。
5、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清算报告。
6、 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调整理财产品存续期规模上下限、调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优化或升级理财产品、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调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之日、理财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提前终止日等相关日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7、 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拟调整本理财产品相关费用费率,则需在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至少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8、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则须在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9、 若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将于发生巨额赎回所属的理财产品开放日进行公告。
10、 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拟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则至少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 20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11、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网站(www.ccb.com/sn)向客户披露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三)客户同意,对于通过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客户已获取该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浏览和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为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